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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楊佩琪/台北報導
知名鞋材大廠百和工業家族戰持續延燒,前董事鄭智瑜日前向彰化地方法院提出聲請,要求指派會計師,針對關係人交易情形,及費用不當報銷等進行查核。彰化地方法院日前判准,百和工業提起抗告,但遭駁回,全案仍得再抗告。
▲鄭智瑜為百和家族第二代,與大伯、三叔爆爭產風波。(資料照/翻攝畫面)
法官認為,鄭智瑜的持股比例約為2.59%,且連續持有6個月以上,符合公司法規定得聲請選派檢查人,且針對公司帳目有所爭執部分,皆提出相關資料,說明聲請理由及其必要性,因此裁准,並指派端木正會計師為檢察人進行查核。
根據鄭智瑜先前的說法,認為百和公司在未經詢價、比價程序,便以800萬餘元向一程綜公司買入高級房車,供董事長鄭森煤代步,而該程綜公司的董事長、董事、監察人卻都是鄭森煤的配偶、兒子等,難免引人聯想。
鄭智瑜另也質疑,百和子公司東莞百宏副總經理與特助的108年度差旅費暴漲,不排除有浮報情形。諸如此類,鄭智瑜要求查帳,但隨後便被解職,因此決定向法院提起聲請。
百合工業則提出抗告,認為原裁定逕採信鄭男片面之詞,有裁定不被備理由之重大違誤。且鄭男僅憑主觀臆測指摘有利益輸送問題,難認有選派監察人的必要。
又公司為求謹慎,對於爭執的車輛除有詢價、訪價外,更經審計委員會審查通過,復經董事會決議,涉及交易關係人董事亦均依法迴避。原裁定在全無證據之情況下,認系爭車輛交易決議過程有損害抗告人利益之虞,捨棄成本效益最高證據調查方法,顯未就相關事證查明審認,有違市場交易習慣及經驗法則。
至於鄭男指控疑有浮報旅費部分,百和工業強調,東莞百宏實業與百和工業分屬不同公司法人,兩公司帳目獨立,於原審已經詳細說明,但原審以百和工業未能滿足鄭男股東資訊請求權為由,逕認有選派檢查人之必要,悖離法院實務對公司法必要性認定標準,又裁定准檢查的年度及範圍,顯違反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,無視於百和工業必須支付此高額檢查人費用,足徵原裁定明顯違法。
來自: https://www.setn.com/News.aspx?NewsID=8729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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